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人员、在学期间教学计划内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